民航总局在2004年6月25日公布的《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》中说:延误4小时以上、8小时以内;或者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,对于这两种情况,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;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、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;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,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,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,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、信函等方式进行;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,采取“罢乘”、“占机”国际机票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。
航空运输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庞大的系统,保证航班正点需要航空公司、机场、空管等多个民航单位的高效协调运作。同时,各种外界因素对保证航班正点的影响也非常大。以北京、上海、广州机场为例,三大机场的旅客吞吐量占全国总量的近40%,其中一个机场遭受雷雨天气影响,都会造成全国大面积航班延误。
在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延误时,旅客是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的。不可抗拒原因包括:天气原因、流量控制、空中交通管制原因、旅客自身原因(如晚到、拒绝登机)等。航空公司原因如:机械故障、飞机调配等。
即使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,也应该看是否延误超过4个小时。而且各航空公司赔偿标准不同,不能一概而论。
海关禁止、限制出入境物品
1、 国际机票禁止出入境物品
(1) 各种武器、仿真武器、弹药及爆炸物品;
(2) 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;
(3) 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录音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。
(4) 各种烈性炸药。
(5) 鸦片、吗啡、海洛因、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致病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
(6) 带有危险性病菌、害虫几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产品;
(7) 有碍人畜健康的,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其他物品;
(8)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;
(9) 国际机票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;
2、 限制出入境物品
(1)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;
(2) 外币及其有价证券;
(3) 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;
(4) 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;
(5) 国家货币
(6) 一般文物及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物品;
3、携带几种特殊物品须知
(1) 携运金银及其制品进出境
每人携带的金银限额为:黄金饰品5市钱,白银饰品5市两。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的准予放行,回程时,必须将原物带回。
携带金银制品超出上述规定的,必须在出境前有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,验明所带金银及其产品名称、数量后,申领"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",海关凭此查验放行。
(2) 国际机票携带外汇和外汇票证进出境
出国留学人员携带或附带外汇出境,海关凭外汇管理局、中国银行、中信实业银行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查验放行。
持有境外的债券、股票、房地契以及处理境外债权、遗产、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、契约,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,方可携带出境。携带外币1000美元以下或等值其他外币时,海关免于验核签章。
(3) 国际机票携运和邮运文物出口
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及海关有关规定,携带、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境,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,
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书画作品属于文物范围,如欲携带出境,应办理同样的鉴定。报关手续。
携带旧存文物出境,应向海关申报,并经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,开具许可出口证明。
建国以来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和复制品,以及一般现代书画作品不属于文物范围。
办理文物出口许可手续的有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广州4个口岸及省属文物管理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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