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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水处理设备的施工

北京水处理设备的施工

本标准规定锅炉水处理设备在施工、调试及验收过程中,凡涉及机械安装、管道施工、焊接工艺、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,应参照设计规

定、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配合使用。

水处理设备的施工,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。设备就位前,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、土建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

项:

a) 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、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;

b) 钢筋混凝土梁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,其尺寸、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;

c) 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,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,北京水处理设备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~20mm。

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,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:

a) 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、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,并验收合格。排水、排渣沟道畅通无阻,沟盖板齐全,板面与地面平齐;

b) 水处理室内部粉刷、油漆,地面、平台、阶梯及门窗等,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;

c) 实验室上下水、通风、空调、照明、电源及实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;

d) 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与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,验收合格。

 水处理系统所有设备安装完毕,并能投入使用。

 与水处理系统有关的电气、热工、化学仪表及操作盘,均应安装校正完毕,指示正确,操作灵敏,并能投入使用(不包括程控装置)。

 照明和通讯设施,应能满足试运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
 转动机械应经分部试运合格。

 所有管道、设备,均应按有关规定的颜色涂漆完毕。

 水处理所需滤料、交换剂及药品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,北京水处理设备数量应满足启动试运行的需要,并装填完毕。

 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,应按设计规定进行。国外进口设备,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,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

行。

 水处理设备的调试

 水处理系统、设备安装完毕后,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试,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,通过调试达到以下要求:

a) 通过调试检查水处理设备的制水能力、出水水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;

b) 通过调试得出水处理设备合理的操作工艺条件、运行周期、周期制水量、再生剂消耗、自用水耗以及反洗、再生、置换、清洗等工艺参数;

c)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系统的检验;

d)北京水处理设备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内部的各种填料(离子交换树脂、活性碳、石英砂、多面塑料空心球等)进行系统的检验;

e) 通过调试使再生废液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;

f) 通过调试得出该水处理系统安全、经济、稳定运行条件。

 水处理系统严密性试验

 各类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,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,以检查各连接部位(焊缝、法兰或丝扣接口等)的严密性。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一

般为工作压力的1.25倍。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DL/T5031有关规定执行。

 衬胶、玻璃钢、塑料及其他非金属材质的管道,北京水处理设备其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。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、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

,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做系统水压试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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